深圳君逸彩亚克力烟架订购协议
合同编号: 20180803
深圳君逸彩亚克力烟架订购协议
甲方:深圳市君逸彩工艺品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
地址:
签订时间: 2018 年08月 签订地点:深圳市
甲乙双方保证均为依法成立、能够承担本协议内权利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乙方同意作为甲方长期供应商之一,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标准向甲方的品牌进行新产品打样,并负责售后服务,乙方须以自身的技术生产能力完成甲方的定作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对本协议各项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标的及单价
1.1协议标的及单价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描述 |
单价(人民币) |
合计 |
总计 |
1 |
亚克力烟架 |
尺寸: 数量:
|
元/个 |
元
|
元 |
2 |
亚克力烟架 |
尺寸: 数量: |
元/个 |
元 |
1.2 发货数量、到货地点及到货时间等:甲方以《亚克力烟架订单》形式通过邮件发送乙方。
1.3 上述协议单价,包含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交付之前的所有费用(包括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损耗费、发票税费等)。
第二条 技术和质量标准
2.1 上述货物的各项指标及要求不得低于行业标准,如企业标准的指标及要求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则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2 在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技术要求做更改,乙方应按照更改后的技术要求生产,因更改所产生的费用变更,双方协商确定。
2.3 在协议履行期间,如果乙方因各种需要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要求做更改,应向甲方提供设计更改的书面资料,经甲方确认后方能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
3.1乙方在生产完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向甲方发送对账单与发货明细,确定货款金额。金额确认无误后,乙方向甲方出具发票。
3.2 甲方收到乙方所出具的发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支付方式:转账。
3.3 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协议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3.4 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甲方从后续付款中继续扣除。
3.5 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或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6 甲乙双方账户及开票信息:
甲方账户及开票信息:
名 称:深圳市君逸彩工艺品有限公司
开户行:
开户行代码:
账 号:
税 号:
乙方账户及开票信息:
名 称:
开户行:
账 号:
税 号:
第四条 运输与包装
4.1 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乙方承担。
4.2 乙方应根据货物特点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在每一包装箱/物表面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标明协议号、箱号、收货人、目的地、内件品名、尺寸规格、数量、重量等内容。
4.3 对破损的货物,甲方及甲方合作油站有拒收货物和要求调换的权利。
4.4 对因运输和包装不当产生的货物灭失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5 货物暂存期间因乙方包装不当所引起的货物毁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货物交付
5.1 到货时间:以甲方邮件的采购订单要求为准(不可抗力除外)。
5.2 到货地点:以甲方邮件的采购订单要求为准(特殊情况可协商)。
5.3 乙方须按照订单确定的时间将货物准时运至甲方指定地点。货物交付时,须同时向收货方提交该货物的检验报告或质量证明文件、装箱单、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5.4 乙方因履行第三方协议,而使本协议(或邮件订单)未能准确履行,乙方承担本协议的全部违约责任及由此给甲方及甲方加油站造成的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失。
5.5 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在货物交付收货方后所有权即转移,乙方有权力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
第六条 质量保证
6.1亚克力烟架质量要求: 尺寸不错误,表面无划痕,接口处无脱胶,图案丝印无错位、无色差。
6.2 协议终止或解除不影响第6条质量保证的效力。
6.4 货物质量保证期24个月,从乙方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开始计算。
第七条 检验
7.1亚克力烟架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由收货方进行抽检。乙方保证制造过程所用材料及其性能完全符合要求。
7.2 收货方检验人员收货时所进行的产品质量检验结论即便是合格的,也不能使乙方免除本协议规定的质量保证责任。
第八条 承诺与保证
8.1 乙方保证对甲方设计图样、款式及设计理念进行保密,不得私下将其提供给其他企业,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与其合作,且追讨相关损失。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的,应以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9.1.1 每逾期一天,支付逾期货物部分价款0.5%的违约金;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
9.1.2 上述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的义务的履行;
9.1.3 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采购订单总价15 % 的违约金。
9.1.4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全部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除违约金之外的费用。
9.1.5 甲方支付货款如有逾期,承担对等责任;如因乙方责任造成违约,亦应承担上述对等违约责任。
9.2 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十条 协议的解除
10.1 乙方交货逾期30天,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0.2 若乙方提供的货物有瑕疵或者缺陷,经双方协商并经乙方进行维修后仍无法解决,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11.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1.2.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11.2.2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1.2.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受阻方已立即通知了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11.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11.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使得协议履行没有必要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2.1 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须采取书面形式。履行本协议的订单,可以采用双方认可的电子邮件为协议附件。
12.2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的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迁址或变更电话、传真、邮箱等,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的,在发出后并电话确认视为送达;通过邮件方式的,协议首页的地址为约定送达地址,邮件即视为送达。
12.3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本公司账户,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预先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3.1 本协议的成立、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13.2 任何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3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协议生效及有效期
14.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 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从 2018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五条其他
15.1 本协议及相关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授权人签字:
盖章:
日期:
乙方:
深圳市君逸彩工艺品有限公司
授权人签字:
盖章:
日期:
电话:0755-89956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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